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会字〔2007〕47号
日期:2007-8-15
关于加强账户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监管要求,配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组织实施,现就加强账户交易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客户服务,做好休眠账户的管理及激活工作
会员应依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休眠账户的筛选、另库存放和单独管理工作。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休眠账户明细资料,对账户采取中止交易措施。
会员应当在所属营业部安排专人负责为投资者办理休眠账户的查询、激活业务。休眠账户有指定交易的,由被指定交易的会员受理;休眠账户无指定交易的,任一会员都应当受理投资者的查询及激活要求。
投资者申请激活沪市a股休眠账户的,会员应当提示投资者,休眠账户在账户已规范的条件下自申请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可正常使用。
二、积极推动客户不合格账户规范工作
会员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推动客户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工作。在不合格账户规范期限内,会员可视不合格账户的具体情况,依据《通知》及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证券、申报注销等措施。
对于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账户,本所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账户明细资料,采取中止交易措施。会员应当对这些不合格账户继续进行规范,规范为合格账户的,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本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指令,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交易功能。
会员为规范不合格账户采取上述限制措施的,应当提前提醒相关投资者。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规范不合格账户情况进行检查,对疏于账户规范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本所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证监局。
三、加强不合格账户交易行为监督,积极配合本所的相关监管
会员应当加强对不合格账户交易行为的监督,向客户宣传交易规则,如发现客户不合格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应按规定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本所在实时监控中发现不合格账户涉嫌违规交易的,将以监管函件的方式要求会员对相关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会员应当积极给予配合,根据本所要求提交书面报告或有关资料,并立即执行限制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联系人:洪伟、张虹,电话:021-68804871、68800051。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