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会字〔2012〕214号
日期:2012-10-31
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为了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简化会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报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证券账户和专用交易单元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交易单元。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前3个工作日,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报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专用交易单元号、专用证券账户名称、托管机构名称。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过会籍办理系统作相应变更。
三、会员单位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会员单位及与会员单位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7日本所发布的《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05]4号)同时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